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如下:
1. 医疗期的定义 :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和休息的时间段,在此期间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2. 医疗期的时长 :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3. 医疗期的累计计算 :
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4. 医疗期的待遇 :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享有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
5. 劳动能力鉴定 :
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以上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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